有消费者做了血检和CT,医生也开了诊断证明,写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轻型”。但保险专员告知她要感染到肺部才行。
总体而言,这类保险中的“确诊”不仅需要核酸阳性,还需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方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胸部CT和血液检查方可认定,比如要求新冠病毒ORFlab基因和N基因的具体Ct值均大于35。但有投保人被医院告知,“核酸检测只出’阴性’或’阳性’的报告,不会具体标注测量的CT值。”
直观来看,目前理赔难主要由保险公司条款中定义的新冠肺炎与消费者理解有分歧导致。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想方设法拒赔,提高赔付门槛。
对此,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向钛媒体App表示,
首先根据保险法,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有歧义,应当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第二,我国关于新冠的政策确实在短期内发生了重大变化,短期内必然有大量新增病例,这是保险合同双方均未预料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更要求保险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而不是为拒赔设定各种门槛和条件。保险公司应当研究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理赔方式。
“在当前医疗资源极其紧张的情形下,所有的医疗资源应当优先保证病人的救治;要求将医疗机构开具确诊证明作为理赔必要条件,客观上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负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医疗秩序,不应予以支持。”王德怡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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