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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业委会能否解决物业麻烦 具体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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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业主,难道连咨询、质疑的权利都没有吗?”尹凯对此感到不解。

“业委会的职责包括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与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业委会应当向业主进行公示。但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们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一些业委会委员就会利用这种信息差为自己谋取利益,趁机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互相勾结,违法侵占资源,损害业主利益。”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理事郝肖赞对记者说。

规章制度待完善

监督引导勿缺席

在杨勤法看来,业委会运行中的种种不规范问题,与各种相应机制的缺失不无关系。

“首先是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缺失。从物业管理条例到民法典,对于业委会的法律地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法院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一致的认识,不同法院的理解不同,作出的判决也不同。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这都是基于道德层面的要求,而非刚性的措施。法律地位和评价机制的缺席,导致业委会难以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勤法说。

他还提出,尽管相关法律规定,业委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但并没有赋予有关部门制约业委会的实质办法。即便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在业委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也就是说,除了业主大会外,没有其他组织能够更换或者罢免业委会。而且业委会内部制度缺乏,比如缺乏明确的议事制度,导致不能定期研究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缺乏召集业主大会的责任制,导致每年一次的业主大会难以按时召开;缺乏制约机制,导致部分人员得以操纵和控制业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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