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周某律师杜鹏的观点相反,他向记者表示,这张照片是周某酒醉,同时也是给张国定罪的重要证据,“你们第一次见面,一个女人如果不是喝醉了,怎么可能趴在你的腿上?”
而在广州律师杨志伟看来,单凭这张照片,既无法证明张国无辜,也无法证明张国有罪,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评判。
监控视频显示,当晚的饭局于10点多结束。据一审判决书记载,散场后胡某敏、张国架着王某兵在前,其他人跟在后,陈某丽搀扶周某。其间周某曾有“在行走时踉跄”“(进电梯后)倚靠着电梯墙,闭着眼,身体轻微晃”等动作。不过按张国代理律师冯延强的说法,通过监控视频只能看出王某兵醉酒,看不出周某醉酒。他不认可一审判决书中“陈某丽搀扶周某”的描述,认为两人是“手挽手”正常行走。
据一审判决书中所引用的证人证言,参与饭局的6人和包间服务员均表示,散场时周某已经喝醉。其中陈某丽的证言称,到居住的酒店时,周某把手机等物品落在出租车上了,是她帮其收拾的。在酒店前台时,周某还说错了房间号,此外,周某进入房间后即呕吐。
饭局结束当晚,周某曾先后与两位阿里同事通话。其同事胡某鹏(未参加饭局)的证言称,周某回到酒店房间之后,曾连续五次给她推送张国的微信名片,其打通周某的微信电话时,后者一直在哭,不说话。
王某文的妻子认为,周某回酒店后能先后给两个同事拨打微信电话,说明她没有失去意识。
而陈某丽和王某兵则作证称,周某第二天曾问二人当晚是谁送她回的酒店,该证言指向周某对当晚发生的事情确有部分失忆。
槐荫区法院根据案发当晚周某饮酒后出现步态不稳、呕吐、上身倒伏在张国身前、部分失忆等表现,认为“足以认定周某因醉酒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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