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国的供述,他在扶着周某出去吐酒的过程中,亲了周某的嘴,并隔着衣服摸了周某的胸部,在周某坐在其腿上时,其摸了周某的隐私部位。在张国的供述中,他承认周当时已经是醉酒状态。
但在该案开庭审理时,张国推翻了自己的上述供述。不过,判决书中还提到,在事后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国承认7月27日晚对周某有过亲嘴、摸胸、摸腿等行为。
在检察官出身的北京律师孟粉看来,张国事后承认强制猥亵行为的聊天记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张国当庭翻供,不影响该犯罪事实的认定。
不过,按张国代理律师冯延强的说法,张国与周某在酒桌上的行为是相互的,并非张国单方面对周某实施。而且那天在酒桌上是周某主动加的张国微信。
槐荫区法院认定,张国在陪周某出去吐酒和回到包间坐在一起时,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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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否失去意识
周某当晚是否醉酒以及是否因醉酒失去意识,成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之一。张国及其辩护律师主张,周某未因醉酒进入无意识进而不知反抗状态,但一审法院对此观点未予采纳。
资深刑辩律师李肖霖认为,与强奸罪一样,强制猥亵罪成立的关键在于“强制”,也就是违背受害人意志,即刑法中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他人。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因醉酒而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时,通常被视为刑法规定中的“其他方法”。
李肖霖还认为,强制猥亵罪成立的另一前提,是受害人一方不存在主动亲密行为,因为若存在主动亲密行为,就说明加害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其意志,也就不构成犯罪。
周某趴在张国腿上的照片后来在网上流传。在张国家人看来,这表明周某对张国有主动亲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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