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员工上班玩手机、顶撞上司被解雇后索赔一案作出判决。80后男子伍某某因上班时间玩手机、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分别被公司记大过。此前,他还因管理仓库时出现账目混乱等问题被记大过。公司根据《员工手册》满两次记大过的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伍某某提出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5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向伍某某支付赔偿金154455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经仲裁,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赔偿伍某15万元。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据调查,男子经常在午休时间玩手机,外放声音,影响了他人休息,同时在岗位期间也经常玩手机,因此被警告过多次,并且按照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了警告处分,由于其平时的表现,经常违规,被给予了3次普通警告和4次严重警告处分,用人单位对其多次进行教育均无效。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对伍某给予了解雇处分。对于这样的员工,大部分的用人单位都会做出如此决定,毕竟其违反了内部管理制度。然而,伍某却并非这么认为。伍某称自己是利用空余时间使用手机,并没有因此耽误工作,而用人单位对其的处理,并不符合合同规定。用人单位称,伍某对工作并不认真负责,之前就因为工作失误导致了内部的损失,用人单位认为,对于屡次处罚内部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岗位纪律,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有权和其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看,用人单位的理由没有问题,显然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员工不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并屡次违反纪律的,用人单位便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