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吴某被停职停薪,向李某索要误工费的主张,并非由李某的肖像权侵权行为所致。
因此,法院判定李某并未侵犯吴某的名誉权,驳回了吴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针对网络用户将个人纠纷曝光在公共网络空间后,时常会产生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的法律风险,法官提示,对于肖像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加强了对每个人“面部”“外形”等肖像权利的保护。
因此,并非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名人肖像才有得到保护的权利,作为普通群众,同样拥有肖像权。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的网络曝光具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基础,其视频文案内容也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畴,此种程度的“表达”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但是,借助网络力量曝光他人的时候,可能会给他人造成远超过纠纷本身的损害后果,若不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更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为自身的侵权行为付出额外代价。
勿越法律红线以“曝”制“暴”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迅猛发展,涉及个人隐私、肖像权、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其中,部分网络公众法律意识淡薄,误将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视为个人自由空间,往往为了一时泄愤,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法官提示,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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