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这一规定始见于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也是那个年代“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映射。
近10年来,伴随着老龄化加速、生育率下跌及晚婚晚育趋势日益明显,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不断提出“降低法定婚龄”的建议。
然而,民调似乎并不“买账”,有网友调侃道,“下调了也没人生”,“该建议是提倡光明正大地啃老吗?”
该话题首次成为舆论焦点是在2012年。
当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将法定婚龄降至男女均为18周岁”的建议,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
2017年,她再次将这项建议带上两会,不想又冲上舆论浪尖。
其后,2019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审议时,“是否应降低男女法定婚龄”这一立法议题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
事实上,次年颁布的《民法典》并未对法定婚龄做出调整,不过近三年来,依然有法学学者接连发文呼吁“下调法定婚龄”。
那么,这个问题为何在10年中被反复提及?近日,多位主流学者及倡导者深入交流了他们的观点。
除低生育的现实外,“国际最高法定婚龄之一”“与成年年龄冲突”等理由被多位法学学者提及。
究其根源,一切还要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说起。
“法定婚龄”是如何写进法律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二部是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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