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张晓聪(化名)自驾车辆至海滩遇海水涨潮淹车,爱车损坏后张晓聪起诉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无须理赔,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了解,2020年10月25日,张晓聪自驾一辆越野车去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海边游玩,看到沙滩上有很多渔民在捕鱼,张晓聪将车开上了沙滩,行驶中车辆陷入沙滩致无法行驶,后海水涨潮车辆被淹。16时19分,张晓聪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并称20分钟前车泡水了。施救过程中,张晓聪支出拖车费、施救费共计6000元。维修中心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302270元。
2020年11月23日,张晓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称,潮汐不属保险范畴,拒绝赔偿。2021年2月,张晓聪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施救费和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应诉称,原告张晓聪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沙滩上停放车辆很可能被潮汐淹没,仍将车辆开往海滩并造成车辆被海水淹没浸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海水涨潮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法赔偿。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晓聪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应对车辆负有安全行驶责任。根据生活常识可知,海滩并非普通机动车辆可以正常行驶并长期逗留的地段,涨潮期间容易陷入沙滩并被海水淹没。而原告所驾驶的车辆为普通机动车辆,其将涉案车辆直接驶入沙滩,以其自身行为将涉案车辆置于危险之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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