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
林先生辩称,与国航并未就所谓培训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合同,更没有对相应的服务期限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等于培训合同的服务期。另外,国航未提供任何专项培训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国航为其主张的对林某某进行的培训做出过任何费用上的支付。第三,根据相关规定,国航对飞行员培训不但是法定义务,也是正常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毫无法律依据。后经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国航培训费,如果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确定。林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入职国航公司,担任飞行岗位,在进入国航工作期间,国航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林某某亦认可国航提交的飞行记录簿,该飞行记录簿显示,林某某参加了国航为其安排的培训活动,故林某某提出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国航相应的培训费。由于国航未能提交充足的实际支出培训费的原始凭证,因此法院对国航所主张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某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需满足三个条件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记者: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只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个内容可以设定劳动者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法院判断服务期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支持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专项培训,普通的如入职培训、基本工作基本技能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第二,该培训必须是花费了较大金钱和时间,例如外聘专业人员、导师,集中培训一周一月之类;第三,双方事先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因此,如果劳动者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就可能碰上服务期的条款或协议,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判断培训是否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同时注意服务期条款协议的内容并与单位进行协商。已经签订了相关条款协议的,注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