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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一女子到溜冰场溜冰,被一名男子撞倒,该男子没有道歉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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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由于从女子提供的照片来判断,其脸部的伤口足有4.5cm以上,因此只要男子是故意的,那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广东东莞一女子到溜冰场溜冰,被一名男子撞倒,该男子没有道歉。

但从现场视频来判断,男子是溜冰速度太快,转弯时下意识推了女子一下的,因此可以判断其并非故意的。这就是公安机关没有对男子采取刑事措施的原因所在。

2、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从现场视频来看,女子在溜冰场溜冰时,并没有去故意阻挡对方,也没有做出其他过错行为,因此女子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责任。

3、溜冰场老板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溜冰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顾客的安全,如因其一方未尽义务或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但其事后可向有重大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具体而言,如果是女子本人学溜冰时造成的损害,女子自行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第三人或因老板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损害,老板作为溜冰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男子追偿。

综上,女子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而且,根据现有证据,女子起诉的话,是会获得法院支持的!广东东莞一女子到溜冰场溜冰,被一名男子撞倒,该男子没有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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