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晚间巡逻,劝离垂钓者,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表现,应当予以肯定与支持,在劝离过程中即使有追赶行为,亦在正常限度内,不具违法性,因此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就本案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行为造成自身的权益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涂某在禁钓区垂钓的行为既有违公众对社会公德的要求,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涂某发现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巡逻后,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在夜晚小道上跑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其行为方式不当,自陷危险,应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再次,涂某受伤后,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救助行为,帮助其脱离困境,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
综上,水库管理处对涂某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涂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的总则编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述为立法指导思想。在禁钓区垂钓这种
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违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不符合公民的价值观,在司法领域亦不受支持。
本案中,原告因自身不合法、违悖公序良俗行为自陷危险,该行为导致的后果应自担责任。
而对于此类现象,如盗窃者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毒贩子害怕被捕跳窗受伤等等案件,都需坚决纠正、抵制“谁受伤谁有理”的不良之风。
要让群众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正确、客观的心理预期,而不是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这种想法是不被允许的,更不会被肯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固发展,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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