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钓友违法钓鱼逃跑摔伤索赔27万 这件事情太让人吃惊了。涂某在禁钓区垂钓的行为既有违公众对社会公德的要求,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涂某发现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巡逻后,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在夜晚小道上跑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其行为方式不当,自陷危险,应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趁着天黑人少,
溜到水库钓鱼,
撞见巡查人员后逃跑摔伤,
事后还索要27万元赔偿?
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来看今日案例。
2021年9月7日晚,涂某与钟某在益阳市资阳区某水库某河区域(禁钓区)岸边钓鱼。
晚上11时左右,涂某与钟某收拾渔具准备离开时,发现水库管理处巡逻的船已行驶至岸边。
两人担心受到处罚,赶紧离开现场,不料涂某跑到岸边马路时,不慎掉到路边的坑里。
钟某向巡逻的工作人员求助,工作人员杨某与钟某合力将涂某从坑里扶上来,后钟某开车将涂某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4万元。
经鉴定,涂某右侧股骨颈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涂某伤情诊断图片
事后,涂某将水库管理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7.04万元。
法院判决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对涂某是否有侵权行为及水库管理处应否承担责任。
首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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