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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被民政局要求先证明已婚 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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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告诉深一度记者,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传递了一个信息: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果没有结婚证和婚姻档案,刘洁和丈夫只能算是同居关系。执业以来,刘辉代理过很多婚姻家庭相关的案子,但刘洁的情况似乎是无解。她在工作中,遇到过不少向她咨询的人,有的结婚很多年也没有办结婚证,有的是托人办的,有的是父母代办的,“特别是农村的会多些,有些到现在夫妻俩都不知道自己的证是真是假。”

补领结婚证的流程显示,需要办理人提供损坏的旧结婚证或原始结婚档案,但这两样材料,刘洁都没有

无法证实的婚姻关系

这三年,刘洁很少回家,只有在外地读大学的儿子放假时,她才会回去住段时间。每次回家,她都会再去相关部门问一问情况。但问题似乎陷入无解的状态,无论是起诉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要先证明两人结过婚,而能证实二人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和婚姻档案,刘洁一个也拿不出来。

深一度记者从张楠同村一名已退休的村支书处了解到,刘洁和张楠确实是夫妻关系。户口本上,她的婚姻状态也是已婚。有人帮她出主意:双方先去补办结婚证,再离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深一度记者,这确实是最方便的解决办法,民政局可以为他们补办结婚证,但需要当事双方一起来办理,现在的问题是男方不想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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