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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结75元被超市罚款 这件事情太让人吃惊了

网络整理

在了解事情具体经过后,投诉网友冷静了,他告诉记者,超市方已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而他们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

10月27日,鄞州区也在受理后公开回复,10月22日晚,中河派出所已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目前双方当事人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类似“漏扫”现象目前在我市各大商超中并不鲜见,而商超店方工作人员私自对顾客处以罚款,也非个例。

网友“天一生水小时候”也发帖表示,自己家人曾在超市碰到过类似事情,当时买了一两百元的菜,但“漏扫”了一把葱,结果店方要罚很多钱,最后在警方调解下,缴了这把葱价10倍的“罚款”。该网友说:“这件事现在想起来,还让人如鲠在喉。”

“漏扫”与“私刑”

是否都构成了犯罪

就顾客的“漏扫”与商超的“罚款”问题,记者专程采访了宁波民生e点通的专家志愿者——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静芳。

关于“漏扫”,许律师说法有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这一案例中,老人的行为系盗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2、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单次盗窃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盗窃罪,而老人的这一窃取行为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

3、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老人的类似行为虽然不止一次,但其窃取对象为食品或生活用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刑事谦抑性原则,不一定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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