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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康夫离世 为洗刷强奸罪名申诉44年 这件事情太让人吃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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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莲花县小学教师汪康夫被指控强奸女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78年出狱后,汪康夫开始申诉,他联系到当年的数名涉事女生,涉事女生称当年在另外两名教师引导下写了检举材料,得知汪康夫因此入狱后,涉事女生愿意出面翻供。

1980年,莲花县法院组织了复查,法院最后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驳回申诉。

1986年,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

1987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称汪康夫提供的被害人信件是经过串供所得,不足为证。

1999年,莲花县已经不再归属吉安市,而是划归萍乡市,于是江西省高院通过信访转办函将本案转给了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年,萍乡中院以和吉安中院相同的理由驳回申诉。

2004年,萍乡中院称其不是终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再将案件转回吉安中院,吉安中院则告知汪康夫需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并未回复。

2020年,江西省检察院受理汪康夫的申诉,7月底以案卷调取不到为由中止审查。

2021年4月,江西省检察院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足,处理适当”为由驳回申诉。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汪康夫的刑事申诉,9月26日汪康夫收到其短信回复:关于刑事申诉的信访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

“被强奸”女学生:当年被迫按手印作证,愿出面“翻供”

2013年8月18日,江西电视台记者刘正发了一个朋友圈。

“前两天出差,在山村里遇见一个古稀老者,一头银发向后严谨地梳着,谈吐文雅,整洁有礼。

他用温和沉静的目光看着我,说想请我帮一个忙……他总是小心翼翼地跟在我左右,怯怯地小声问我,小刘,你觉得这事儿还有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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