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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百万积蓄交亲姐保管却难要回 具体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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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姐查出肠癌晚期,不久后离世。我孤身一人,就开始想着应该也为自己购置一份医疗保险,便想向三姐夫索要养老存款,谁知道他竟然不还我。”官女士称,她回国后拿到账本翻看,竟发现三姐一家多次将自己的存款用于基金投资,还利用汇率赚取中间差价。

在采访中,官女士将三姐的账本展示给记者看,记者看到账本上确实详细记录了官女士的钱被用于的各种用途。

官女士说,自己在2007年开始停止往三姐处汇款,“这中间除去这些年我用于买房、购买保健品等个人开支外,本应该还剩数百万元,但是这些钱都不翼而飞了。”官女士表示,自己的唯一心愿就是拿回这些本该属于自己的养老钱。

官女士坚持上诉,七年官司未了结

2015年,官女士以要求偿还债务为由正式起诉三姐的丈夫李先生。

官女士的起诉书中提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亲手记载的往来账余额以及另外用于对外投资的两笔借款共计约231万元。

去年,李先生偿还93万元,但官女士认为偿还数额未达到预期,遂坚持上诉,希望对方能够偿还全部存款。因年限较长,且涉及跨行转账,当时的流水转账单部分缺失,导致案件停滞不前。“今年6月,法院开出调查令,根据银行出具的证据,找到了从日本汇回来的账单,我觉得看到了希望。”官女士说道。

在采访中,官女士不止一次落泪表示,在长达几年的拉锯中,除了官司让自己身心俱疲,更令她寒心的是自己的亲姐姐竟然这样对待自己。“这真的是我始料未及的事情,几十年的姐妹情就这样没了。”

10月8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李先生的律师,对方称,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有什么可以咨询法院,别的不便透露。

记者试图联系官女士的三姐夫,对方律师表示当事人不方便接受采访。

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朱晓钦律师认为,因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如被告拒不返还,还涉嫌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据了解,该案将于近期开庭,记者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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