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法院公开一起案例:卢某婚后分别与2女子小章、小陈交往密切,多次给2名女友发放生活费,还多次在5月20日等特殊日子里向2人发送带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的红包。
小陈在卢某关照下到其公司上班,担任管理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2500元。随后,卢某与女友们的事情被妻子发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与小章关于760万元的赠与合同、与小陈关于520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钱款返还。小章辩称,卢某的赠与部分属于子女抚养费,小陈辩称,这些钱是借款以及工资、垫付生活费、旅游费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给小章的金额已超过抚养子女正常需要,且小陈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实际用途,故认定2个赠与合同无效,并结合发票、收据等证据逐笔核对卢某与小章、小陈之间的钱款往来,最终确定二人的返还金额。
丈夫出轨2人赠与千万妻子起诉要回,妻子可以起诉第三者反还钱财吗?
1、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2、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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