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拍摄合同是发到家长群的,面向的是全体学生家长,而非原告王女士一人;其次,毕业季定制摄影服务并非一对一的服务,而是针对全班参与摄影的几十名学生的集体摄影;最后,结合后续相册制作所需照片类型及数量情况来看,仅相册1至3页为学生个人照,其余均为集体照,符合毕业季集体摄影的目的。现被告已向原告提供拍摄、底片、视频等合同约定的基本服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上述服务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拍摄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自愿退还60元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照准。
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之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原告以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为由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顾建兵陈胜楠)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案承办法官吴晓萍说,本案中,家长与摄影单位通过一致协商达成关于拍摄的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涉案毕业季集体照拍摄目的是给孩子们留下欢乐的幼儿园生活记忆,记录的内容必然以集体影像为主,包括与同学、老师的合照,而不是单独针对个人的艺术拍摄,这符合大众对拍摄毕业照的理解,也体现了集体毕业纪念的意义与价值。吴晓萍说,根据本案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摄影单位遵守诚信原则履行了己方拍摄义务,在全班有三十多名儿童的情况下,王女士以女儿仅有50张露脸照为由认为拍摄单位存在违约甚至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从每人缴纳200元的摄影费来看,也不可能每个孩子都能拍摄200至300张照片及制作个人精修相册,王女士的理解不符合常理。
“喜欢记录孩子成长的宝爸宝妈们大都非常重视这种毕业照,创意毕业照不同于摆拍,主要靠摄影师抓拍,孩子有的露脸多有的露脸少是不可避免的。”法官建议,家长要理性看待孩子各种毕业仪式活动,切勿盲目跟风,同时学校也要与家长多沟通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孩子们的毕业仪式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