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7月下旬,安徽合肥、池州等地多家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被处罚。这事在社交媒体被简述为“餐馆‘拍黄瓜’被罚5000元”。
列入处罚对象的当然不是“拍黄瓜”,而是超营业范围从事冷食经营。安徽当地媒体援引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行政处罚文书显示,某餐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拍黄瓜”经营,货值金额为15元。鉴于该餐馆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该局责令涉事餐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5000元罚款。
这宗个案仍颠覆了不少网友对处罚的朴素认知。一是违法所得仅15元,但处罚高达5000元,超过违法所得的333倍,是否过了?二是鉴于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整改,叠加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初次违法这三项从轻情节,才从轻处罚5000元。如果没有从轻正常执罚,岂非更高?三是出售拍黄瓜的店家比比皆是,未办理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现象也较普遍。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要从《食品安全法》和各地实施条例上,为这些个案寻找处罚依据并不难。从法律上看,店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却售卖“拍黄瓜”,被罚5000元似乎并不冤。
不过,合法性虽是行政处罚的第一要求,但并不是唯一要求。在合法性之外,合理性同样是对行政处罚的必要遵循。
强调行政处罚中的“合理性”,并不是一句空话。所谓“过与罚”,并不仅仅指发生了某件违法行为,就应机械套用法条“一刀切”地执罚,而是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在确应处罚的情况下,当给予何种类、何幅度的处罚。
过罚要相当,处罚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争议。难点在于,如何判断“相当”。餐馆眼中的“相当”,与消费者眼中的“相当”,甚至不同消费者眼中的“相当”,可能都不尽相同。事前如何预防,事中如何约束,事后如何处置,细化判定程序和判定标准才是关键。
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稳定社会预期。就“拍黄瓜”案来说,更要追问的是,本应三位一体的服务、教育、处罚,常态却是重事后处罚、轻事前服务。如果在餐馆申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时就有工作人员提醒热食冷食有别,建议根据实际经营行为做好注册登记,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令网友惊诧的“拍黄瓜”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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