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以线下庭审方式
对抚州市东乡区黎圩镇
原党委副书记、镇长徐华
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犯受贿罪判处其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目前
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2016年至2021年,徐华在担任中共抚州市东乡区黎圩镇党委副书记、黎圩镇政府镇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立项、发包、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20年8月,徐华通过程某平,认识了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总工会纪检监察组干部熊某,希望熊某在其提拔重用方面提供帮助,熊某答应帮忙。徐华与熊某在南昌市红谷滩一餐馆见面吃饭。
饭后,徐华请求熊某帮其重用为乡镇党委书记,随后徐华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文件袋送给熊某,熊某收下并答应帮忙。之后,熊某联系他人为徐华重用为乡镇党委书记打招呼说情。
徐华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缴纳了罚金刑保证金21万元。徐华受贿所得赃款22万元已被监察机关扣押,受贿赃款被其用作行贿。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华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为谋取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告人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犯罪事实,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受贿犯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退缴了全部赃款,代为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有数罪,应予并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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