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7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很多人已经意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并敢于向其说不,但现实中仍然有不少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一些受害者基于各种原因忍气吞声,不敢反抗,也不愿报警求助。更精准定义“家暴”内涵,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无疑可以让更多被家暴者看到希望,感受到法律的保障与庇佑。
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出现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如今已不是新名词。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法院已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逾万份,其在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方面发挥了一定功效。但反家暴仍任重道远,一些受害者仍忍辱负重屈从于家暴,不会选择公力救济,更不知道何谓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日趋完善。今年3月,最高法联合全国妇联、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
此番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用价值。比如,明确了“家暴”的范畴,授权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隔空侵害”,禁止被申请人在被害人周边活动等。这样的规定干货满满,较具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报警记录、录音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将进一步免除被害人的后顾之忧。
需要说明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其一旦生效,就应被严格执行。如果行为人违反该保护令,可以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这无疑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了“牙齿”,也会让施暴者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进而反思、改变固有的错误认知。
当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落实中可能还会面临一些难题。譬如,禁止被申请人在被害人周边一定范围内活动——如何保证这样的要求被不折不扣地执行?靠技术手段还是只能靠司法震慑?为被害人构筑坚实的保护屏障,让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更给力更有效,还需司法机关进一步探索、尝试,普法释法,不断总结新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