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们不愿意。”卢丰说,他父亲随即将两万多元交还了派出所。卢先生称,当时派出所的说,如果以后需要医药费,再向派出所的要。
卢先生称,他事后觉得不对,再加上女儿之后治疗又需要费用,又来到派出所来讨要这笔医药费,但没有成功,多次讨要之后,对方称将这笔钱交给了当地村支书马某,如果要用医药费从马某这里凭票支取。
卢先生称,他随即又找到马某,但马某称需要派出所同意。这让卢先生更加不理解,为什么肇事方提供的医药费需要派出所和村干部来决定使用权。
同时,卢先生称,肇事的两名男子杨某和于某在今年12月初才被予以拘留。他认为警方的办案程序也存在问题。
派出所副所长:因几名近亲属意见不合,才将医药费要回
12月26日,晨意帮忙记者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此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案发当日,违法行为人于某非法携带一把气枪,在路过泪罗市白水镇大塘村时,违法行为人杨某发现田里有响动,以为是野物,用于某携带的那把气枪将田里正在浇菜地的受害人卢艳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决定书显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于某行政拘留七日。行政处罚于12月1日作出,处罚决定有枪支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等等证据证实。
晨意帮忙记者联系到事后一直在保管相关医疗费用的马某,马某称,他原来是当地村支部书记,于去年已经病退。案发当日,他接到村民电话前往现场处置。据其了解,涉案人员使用的是铅弹枪,是自制枪支。他也证实他本人曾转给卢先生一万多元以及派出所教导员曾转给卢先生5万元。
马某称,再后来派出所副所长吴某也确实将剩余的两万多元医药费从卢先生手中要了回来,不久后交到他手中。
“他(指卢先生)称要医药费,钱是派出所给我的,没有派出所同意,我不可能把钱转给他。”马某称,在派出所将钱给他后,他已经在没有经过派出所同意的情况下转了5000元给卢先生,他认为自己的处理方式没有问题。
晨意帮忙记者联系了肇事者之一杨某,但其电话无人接听。
记者同时联系了涉事的白水镇派出所副所长吴某。吴某称,处理这个事情,自己也是“受尽了委屈”。吴某称,在案发后,考虑到受害者治疗需要费用,他们要求肇事者拿出医药费进行治疗,并通过派出所教导员转给了卢先生。之所以没有让肇事方直接将钱转给卢先生,是因为肇事方称“只信任公安机关”。
吴某称,后来他要求卢先生将医药费退交到派出所也属实,原因是受害者卢艳的丈夫袁某一方与卢先生意见不合,袁某担心剩余的钱被卢先生等人乱用,要求派出所进行保管。后考虑到派出所管理这笔钱不合适,又将钱交给马某管理,如果卢先生等人能够提供支付凭证,可以进行支取。袁某一方还一度要求警方不要将肇事者拘留,否则医疗费很难保障。“但我告诉他,我们只能依程序办案,即使拘留了一样还是可以找对方索赔。”吴某称。
对于此说法,记者也两次致电受伤者卢艳的丈夫袁某。袁某否认自己曾要求将剩余款项交到派出所,记者询问是否担心卢先生等家人乱用医药费,袁某又表示“放在派出所,有点保障”,记者求证更多细节,其挂断电话。
对于为何在案发一个多月后才将肇事者拘留?吴某解释,一方面受到疫情影响,另一方面,伤情鉴定和枪支鉴定需要时间,伤情鉴定属于轻伤二级,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通过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属于一般的气枪,不能够依据刑法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上述鉴定出来后,警方依法对两名违法人员进行了治安拘留,案发现场一共有4名人员,被拘留的一名是开枪人员,另一名是枪支持有者。
吴某称,作为办案人员,对于相关赔偿,办案机关一般不会插手,但作为基层派出所,又要调和各种矛盾,所以他们才经手了这笔医药费,并联系司法所等单位进行了多次协调。鉴于卢先生不断投诉,他已要求杨某到马某处将剩余款项取回,后续卢先生要求支付医药费,由杨某本人陪同去医院,根据治疗凭证需要支付费用。至于后续赔偿问题,公安机关同样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关于卢先生指出办案程序的问题,吴某称,投诉人可以向上级督察、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他本人将接受监督。农妇遭气枪误伤 索要医药费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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