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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手机激活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 这件事情太令人气愤了

网络整理

涉案网络购物平台则认为其已经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在涉案店铺入驻是审核了经营者身份信息,在纠纷发生后向消费者提供了涉案销售者信息,因此作为平台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先生购买的涉案手机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根据王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某公司处购买了涉案手机,其与某公司之间订立了网络买卖合同。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电子类产品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使用痕迹即构成价值贬损。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需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手机激活属于价值贬损较大的情形,但免予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

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在涉案手机的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对该款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但以上两种告知方式均不属于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的告知。这种说明的方式也不能认定为上诉人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法院据此支持王先生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请。

关于王先生主张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若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王先生已在诉前获悉涉案店铺经营主体信息,现无证据证明涉案网络购物平台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王先生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故王先生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标签: 男子网购手机激活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 法院支持其退货退款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