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洪青到家后,于23时许拨打电话联系叶桂申、叶桂起称明天还要找刘青艺的事。
29日凌晨,叶洪青身体出现不适,其妻李树香于0时29分拨打120,后叶洪青被送医治疗,2时36分叶洪青家人报警。
7月7日叶洪青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叶洪青因被刘青艺、刘得见致伤在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日,支出医疗费用78211.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刘青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得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且均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刘青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刘得见当庭表示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宣判。
法院官方回应相关问题
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的行为为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刘青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对二被告人的量刑主要出于哪些考虑?本案是否遗漏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涉黑团伙是否存在?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板木派出所不作为促进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是否存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就此案进行了回应。
1。刘青艺、刘得见的行为为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结果相同,并且都是故意犯罪,因此实践中有时易将两罪混淆,但这两个罪名是有明显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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