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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万借款4年膨胀成3200万 这件事情太让人吃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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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贷款实到账174万

王依兰称,2014年3月,五仙山公司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临近劳动节,员工工资发放成为难题,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她通过中间人认识了彼时从事投资放贷的杜某文。

王依兰向记者出示的借据显示,2014年3月28日,王依兰借到杜某宏(系杜某文的亲戚)人民币二百万元整。本借款打入王依兰工商银行临湘支行账户,并附上卡号。

王依兰在该借据上注明:3月28日-6月27日15.6万元服务费已支付杜某宏;6月28日-9月27日服务费在6月28日前支付;利息于每个月结付。

“当时约定打到工商银行账户,后来又说要打中国银行。”王依兰说,在此情况下,她只好在中国银行开设新账户,“200万元贷款实际到账只有174.1万元,其他是服务费、砍头息等,约定月息3分。”

正是这笔借款,成为双方借贷的开始。

王依兰介绍,2015年,贷方要求五仙山公司立即一次性清偿200万元借款,或将原200万元本金累加120万元利息,重新与杜某文达成320万元的借贷关系,在此情况下,五仙山公司无奈向杜某文出具320万元借条。

记者注意到,五仙山公司与杜某文之间的借贷错综复杂,双方之间转账记录较少,借条较多,月息通常为3分,甚至3.5分,且存在由息转本、重复计息的情形,通常是用借条方式结算,并且不少借据均有李某纯的签字担保。

在五仙山公司财务状况吃紧的情况下,王依兰等人想到筹措更多资金缓解压力。

“借了200万元后,我们找到杜某文继续借钱,他答应借给我们总共500万元现金,约定120万元利息,但需要通过法院民事调解。他也承诺不会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依兰说。

临湘市法院2016年6月9日下发的(2015)临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原告杜某文诉称,杜某文与五仙山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620万元,月息3%。合同到期后,五仙山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其另外签订续借合同。此后,其多次催讨,五仙山公司至今未偿还分文,五仙山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仙山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62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五仙山公司辩称,其向杜某文借款属实,没有及时还款主要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现同意协商处理,分期分批还借款。

在此情况下,经临湘市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确定五仙山公司应向杜某文偿还的本金为620万元,双方通过法院达成了更多的约定,其中一条是:五仙山公司价值约1100万元的7栋别墅,杜某文享有抵押权。

王依兰介绍,在法院民事调解后,杜某文却没有将承诺的300万元现金足额到位,“说是需要担保人签字担保。”

杜某文向记者介绍,彼时的投资公司要借出去500万,他们没有这么多钱。但看到五仙山能够按时付息,决定继续向对方出借。

王依兰称,时至今日,杜某文向五仙山公司出借的本金约400万元。而杜某文向记者出具的数据为本金647万元,包括一笔100万的第三方公司的债权转让。这笔本金支付方式包括转账、现金支付等。

▲放贷方杜某文向记者提供的其与五仙山公司债务往来明细单。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判决借条利息严重超标且不认可两借条真实性

王依兰向记者介绍,到2016年前后,五仙山的财务状况变得异常艰难,因此也就未继续向杜某文等支付利息。

2017年7月18日,临湘市法院下发的(2017)湘0682执459号裁定书显示,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五仙山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故法院拍卖被执行人五仙山公司名下的在临湘市五尖山森林公园内的七套别墅房屋所有权。经房产评估公司在2018年1月29日作出的评估报告显示,上述七套别墅房地产市场总价为10557264元。

不过,上述别墅流拍。2018年6月12日,五仙山公司宣布破产。2018年12月6日,杜某文作为单独的债权人向破产中的五仙山公司申报的债权为3199.36万元,其中包括本金1693万元,违约金580.6万元,利息914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利息年利率按36%计算。

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巨额债权后,2019年1月16日,杜某文作为原告,五仙山公司担保人的李某纯作为被告,以李某纯应履行偿还担保到期债权1137.8万元及利息为由向临湘市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7张借条。

2019年5月5日,临湘市法院作出的(2019)湘068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某纯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某文偿清借款本金71100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4%,分别以借款本金3200000元、1300000元、800000元、1810000元为基础,分别自2015年8月19日、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4日、2016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提到,杜某文与五仙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2.5%,另按合同的借款金额向出借方支付0.5%的服务费,特别是在五仙山公司王依兰于2015年10月1日出具的借款1000000元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5%,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五仙山公司向原告杜某文借款的利率只能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此外,法院判决书提到,2016年4月18日、2016年8月12日原告与五仙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依兰结算后,由王依兰出具的两张分别借款2710000元、1550000元的借条,实际上是双方按借款月利率3.5%计算的利息,且本金超出实际借款金额2000000元,特别是2016年8月12日出具的借款1550000元的借条,在原结算的利息2710000元的基础上,又按月利率3.5%计算了利息。上述两张借条,原告实际上没有向借款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本院对上述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记者注意到,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要求原告在庭后一周内将转账记录向法院提供。不过,原告杜某文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转账记录。由于被告李某纯未出庭,且未提交答辩状,临湘市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7份借条中的5份借条,作出了上述缺席判决。

▲五仙山公司破产时,借贷方申报的债权金额高达3200万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移送线索担保人涉拒执罪被批捕

在通过法院缺席判决认定了担保人李某纯应付710万元债务后,杜某文等凭借生效的(2019)湘0682民初175号判决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2021年9月2日,临湘市法院作出(2021)湘0682执1365号杜某文、李某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显示,通过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李某纯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被本院系列案查封、拍卖)、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裁定还提到,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

2022年11月9日,李某纯在长沙被临湘市公安局带走。2011年11月23日,临湘市检察院以李某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批准逮捕。

▲2021年11月23日,临湘市检察院将涉嫌拒执罪的李某纯批捕。摄影/上游新闻记者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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