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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拐卖生子 35年后起诉人贩子 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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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将上学途中的晓丽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晓丽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7日下午,晓丽说,她共三个孩子,就女儿归她抚养,已经结婚。这些年,她四处打工,还去过俄罗斯和日本,最近是在西安市南关正街一家做住家保姆,每月收入3000多元,“虽然过去了很久,但我没有放弃希望,我会尽力追责。”

另据报道,2022年,她被拐卖一案经立案调查,将于12月19日上午9时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开庭一审。

郭丽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987年她刚上初中,一天上学路上,一男一女抱着孩子向她问路。她顺道带路后,两人给了瓶汽水,她喝几口昏迷过去。再醒来时已经在火车上。

随后,人贩子将她卖给山东菏泽市胡集乡的李某某,并在李某某家人严格监视下与其共同生活,并于1988年6月生下一子,彼时郭丽14岁。

此后李某某一家对其看管放松并允许其出家门行动。1989年正月,郭丽和几位嫂嫂赶集时借口上厕所跑到汽车站,坐车到菏泽市公安局,拜托警官给父母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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