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拒不返岗被公司解雇,员工要求给经济补偿 具体是怎么回事?北京一家公司因为疏漏一个重要的法定程序程序,结果被自家员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官司一直打到了高院。最终,公司被判赔3.7万元。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因公司和杜某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一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公司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申请人公司申请再审未提交新的证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劳动合同续签3年,自2017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申请人公司虽然对杜某履行了催告返岗的管理义务,但并没有依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继续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鉴于,杜某于2019年8月20日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再向杜某支付工资,因公司和杜某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原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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