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一审时,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仍旧坚持上述主张,并进一步陈述,王某某购买案涉产品当时,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对购买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会对购买高风险或者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如果客户坚持购买还是可以买的,而随着监管趋严,现在已经无法购买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二是如果违反,那么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点,因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所做的《风险问卷》测试其为稳健型投资者,且从王某某广发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看,其从开户至购买案涉产品期间,购买的也多是中低风险产品,和其稳健型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案涉产品却是高风险产品。
对此,法院认为,对该产品而言,王某某不属于适当投资者。
监管给王某某出具的举报答复书中也认定,广发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因此,法院认定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
关于第二点,法院表示,王某某盲目购买和自己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所致,所以该行存在明显过错,此过错和王某某理财损失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因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或王某某在《风险问卷》中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免除责任的情形,所以应该承担王某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因产品为定期,王某某即便主观上想止损,但客观上也无法实施,所以王某某对损失扩大部分也没有任何过错。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赔偿王某某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7元也由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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