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监部门点评:李思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思敏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11月2日上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李思敏受贿一案。该案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洪担任审判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易军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思敏利用担任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和私营企业主在项目承揽、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款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与他人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596.8633万元,其中未遂298万元。李思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的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思敏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思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受贿既未遂、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思敏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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