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现在的情况是,健身房自始就未意料到自己控制戒指,也就是说,在李女士将戒指遗忘后,戒指一直是无人所有、无人占有的状态,这时候,蔡某将戒指拿走的行为当然不能评价为盗窃行为。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将手机丢在了火车站,结果被李四捡起,能够说是李四偷了张三的手机吗?很显然是不能的。
2、蔡某捡到遗失物,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蔡某捡到李女士丢失的戒指后,或者交给健身房、公安部门保管,或者由自己妥善保管,对于自己妥善保管的,蔡某可以在归还李女士时,要求李女士承担必要的保管费用,比如蔡某给李女士送戒指时支出的打车费用。
可现在的情况是,蔡某直接扔掉了戒指,这就属于故意将遗失物毁损,所以蔡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蔡某归还李女士8350元。
3、戒指被鉴定为塑料戒指后,为何还会判决蔡某赔偿李女士8350元呢?
关于这一点,其实就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两个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高度盖然性原则。
关于前者,就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比如李女士要证明自己戒指的价值;关于后者,就是指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对于民事纠纷案件,讲究的不是排除合理怀疑,而是当事人举证后的高度盖然性。
具体到本案中,李女士在法庭上,提供了购买戒指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所以法院最终予以认定。
最后,通过本案,也告诉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捡到遗失物时,一定不能擅自处置,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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