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验报告》检测依据的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10.1规定:“如果器具标有额定输入功率,器具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其输入功率对额定输入功率的偏差不应大于表1中所示的偏差,”,涉检产品标示“搅拌功率300W”,即额定输入功率属于>25且≤300范畴,偏差+20%。
《检验报告》检测依据的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10.1规定电动器具的额定输入功率偏差+20%,只明确上限值约束,没有明确下限值约束,但不代表下限值可以随意标示,根据《检验报告》检测依据的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3.1.5规定:“额定输入功率由制造商为器具规定的输入功率范围,用其上限值和下限值来表示”,又根据该标准10.1规定:“如果输入功率在整个工作周期是变化的,则按一个具有代表性期间出现的输入功率的平均值决定输入功率”,因此涉检产品标示的“搅拌功率300W”应是一个平均值输入功率,该标准10.1规定电动器具的额定输入功率在“>25且≤300”范畴的偏差为+20%,即搅拌额定输入功率300W乘以20%=60W,所以允许的最大输入功率为“平均值功率300W+60W=360W”,而允许的最小输入功率应当是平均值功率300W,所以涉检产品额定输入功率的合格范畴应是“300W~360W”。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0.1规定的功率偏差只有正值没有负值,即意味着负值(下限值)不能低于选定平均值功率。“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测出涉检产品(300W电机规格的破壁机)的额定输入功率(搅拌功率)为247.8W,偏差-17.4%,低于平均值输入功率300W,不在额定输入功率的合格范畴“300W~360W”。因此判定“合格”系错误结论,“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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