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田媛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案在审理之初,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存在着一些争议。被告认为李力死亡于交通事故发生6日后。根据法医鉴定,外伤参与度仅为5%-15%,系“轻微因果关系”。李力自身存在的重度冠心病、胃溃疡等严重疾病才是导致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故被告仅应在5%-15%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原告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精神,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导致李力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以及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但是李力自身疾病并不能视为是一种过错。因此,对于李力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为使判决结果能够让当事双方信服,田媛媛多次走访公安交管部门、医院等多个部门,询问事故细节和调查李力生前冠心病及胃溃疡的治疗情况。她还主动约见专业鉴定机构法医,邀约案件各方当事人前往鉴定机构调取鉴定材料、听取法医专业解答,并进行现场询问。
在承办法官田媛媛看来,伤者自身患有疾病不能认定为其自身的过错,但此结论不必然得出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交通肇事方的结论。根据鉴定意见,就本案伤者死亡的结果而言,伤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并扩大了损害后果。
此外,此案的伤者与肇事方均是自行协商“私了”后离开现场。在侵权行为人不知晓被侵权人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其无法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如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无法预知、无法控制的风险引起的损害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田媛媛说。
最后,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蔡甸区法院酌定被告张勤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款5.9万元。该案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明确表示不上诉。
承办法官田媛媛告诉记者,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一部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但是这样一来也会给后期的维权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田媛媛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会固定一些事实,“这些都是以后走上法庭的有力的证据。”如果不及时报警,即使以后发现了自身遭受了一些伤害再去报警,也会给警方的调查造成不便。
“在报警之后,还应该及时地就医,毕竟有些伤害是隐性的,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田媛媛表示,到发现时候再去就医往往会耽误治疗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