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神奇的是,明明一点理都不占的公司,居然还有脸反诉薛女士,称其3天没上班就导致公司学员大量流失,经营困难。
既然薛女士是如此重要的员工,决定着公司的生死存亡,怎么能说开除就开除呢?这么没脸没皮还做教育行业,真的不会误人子弟吗?
很显然,这家公司现在已经是破罐子破摔,为了不给员工正常的工资和赔偿,不惜砸招牌跑路。
最后一招,釜底抽薪,干脆申请注销公司,想尽办法,能赖就赖,能拖就拖,让通过正当途径维权的员工拿不到赔偿,被折腾得精疲力竭,它就可以金蝉脱壳,算盘打得外太空都听到了。
法律绝对不可以、也不可能允许这种“耍流氓”的行径得逞,否则,不就是告诉那些藐视法律,任意侵犯员工权益的公司:做错了事,脚底抹油溜了就行?那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何在,职场的公平公正又如何保障?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简言之就是,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
为了避免劳动仲裁遭遇“执行难”,相关部门应该尽快介入,阻击这种偷奸耍赖,恶意注销的行为,依法对该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一并处理,只有从严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法律监督,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守护珍贵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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