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女童在幼儿园摔倒送医不治 监控曝光 具体是怎么回事?11月8日,安徽省黄山市一4岁的女童在幼儿园滑梯旁摔倒,两分钟后被老师发现,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0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死者的爷爷程先生,其讲述了当天的事发过程。
同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联系到黄山市屯溪区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相关部门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处理此事,并第一时间对家属进行了安抚。
“我们一直都在安抚家属,昨天这家幼儿园已经停课了,具体的调查情况以警方通报为主。”
律师:如属实,园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月10日,记者多次拨打博爱昱西幼儿园电话,均无人接听。
记者查询发现,涉事幼儿园为黄山市屯溪区博爱昱西幼儿园,成立于2016年,属于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是“幼儿教育”,注册资金为55万元人民币。
11月10日下午,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家茂就此事分析称,该事件中,女童彦彦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儿童玩滑梯是具有一定危险的行为(需要具体考察现场情况),“它的高度、结构等都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若多名孩子一起玩时危险性可能更高。”雷家茂认为,孩子在玩滑梯时,幼儿园老师应当在场对孩子进行看管、看护及维持秩序等,如果老师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小孩后续发生摔倒事件,并且摔倒之后又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致使孩子死亡,那么园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上述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雷家茂还表示,若幼儿园老师未尽到相应注意、照看及救助义务,导致孩子在玩滑梯时死亡的,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