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该漏洞后,从2020年11月到2021年1月,朱某利用其掌握的多个账号和现金券(价值约2万元)恶意下单1123次,实际支付91.74万元,但获得了价值565.47万元的商品,非法获利471.63万元。
判决书还显示,经法院查明,被害单位(达尔威公司)报案、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时间均为2021年2月25日11时30分许。
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朱某处依法扣押货物3453件并发还达尔威公司,朱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达尔威公司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朱某辩护人:
家属检举达尔威公司是否构成立功
红星资本局通过判决书注意到,朱某的辩护人提到,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即朱某)家属检举达尔威公司是否构成立功”。
同时,朱某的辩护人还表示,达尔威公司已因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朱某与达尔威公司之间的关系系传销组织内部的关系,达尔威公司的财产属传销财产,不应受法律保护。
朱某的另一名辩护人补充说明称,达尔威公司已被立案侦查,其经营模式是国家要打击的传销行为,现在该案在保护其财产,与国家政策相违背。
法院认为,对于达尔威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仅其提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受理通知书及立案审批表证明,并无调查结论及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法律文书佐证,不能因此认定达尔威公司涉嫌行政违法或犯罪,也不能认定其财产权利不具有合法性质。
对于朱某家属检举达尔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法院认为,这没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案合同指商品买卖合同),骗取471.6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达尔威公司100万元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